1. 酒店設計規(guī)范62-2014
標準間常用于賓館旅店用語。
一般是指有兩個單人的床鋪,有衛(wèi)生間。還有一些簡單的衣柜桌子等家具。價格相對便宜。
包間一詞用途廣泛。常用于賓館、飯店、游戲廳等。是一個單獨的,相對私密的空間。賓館和游戲廳的包間就是只有消費人和親朋好友等自己人用于吃飯,玩游戲等空間,這種包間一般是不需要單獨花錢的。
而賓館的包間也叫包房,是指單位集體或個人在賓館特別定制的,僅供專人起居飲食的房間,一般會有高檔的家具和優(yōu)質的服務。價格也比標準間高出許多。
2. 酒店設計規(guī)范及標準
一、中國星級飯店制度的由來
改革開放以后,大量國際友人來到中國,但我們國家的酒店總體質量比較低,嚴重影響國家形象和吸引投資的環(huán)境狀況;同時各行各業(yè)大舉進軍酒店業(yè),樓堂館舍成風,但從設備設施到服務和衛(wèi)生等各方面都參差不齊;在這一背景之下,國家旅游局決定引進國際通用的“星級飯店評定標準”,1988年國家旅游局邀請國際旅游專家、西班牙旅游企業(yè)司司長費雷羅先生來到中國,參照國際官方旅行組織協(xié)會《旅館等級標準》,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guī)范和標準》,1993年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的形勢頒布,編號是---GB/T14308-93;這個標準于1997年作了第一次修訂,修訂以后的名字未變,編號變?yōu)?--GB/T14308-1997,2003年進行了第二次修訂,修訂以后的名字除掉了“涉外”兩個字,是因為入世后實行統(tǒng)一國民待遇,不再有涉外區(qū)別。
為了促進旅游業(yè)的發(fā)展,保護旅游者的利益,便于飯店之間有所比較,國際上曾先后對飯店的等級做過一些規(guī)定。按照飯店的建筑設備、飯店規(guī)模、服務質量、管理水平,逐漸形成了比較統(tǒng)一的等級標準。通行的旅游飯店的等級共分五等,即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
①一星飯店。設備簡單,具備食、宿兩個最基本功能,能滿足客人最簡單的旅行需要,提供基本的服務
②二星飯店。設備一般,除具備客房、餐廳等基本設備外,還有商品部、郵電、理發(fā)等綜合服務設施,服務質量較好,收費低廉,經濟實惠。
③三星飯店。設備齊全,不僅提供食宿,還有會議室、游藝廳、酒吧間、咖啡廳、美容室等綜合服務設施。每間客房面積約20平方米,家具齊全,并有電冰箱、彩色電視機等。服務質量較好,收費標準較高。能滿足中產以上旅游者的需要。
④四星飯店。設備豪華,綜合服務設施完善,服務項目多,服務質量優(yōu)良,講究室內環(huán)境藝術,提供優(yōu)質服務。這種飯店國際上通常稱為一流水平的飯店,收費一般很高。
⑤五星飯店。這是旅游飯店的最高等級。設備十分豪華,設施更加完善,除了房間設施豪華外,服務設施齊全。各種各樣的餐廳,較大規(guī)模的宴會廳、會議廳、綜合服務比較齊全。是社交、會議、娛樂、購物、消遣、保健等活動中心。環(huán)境優(yōu)美,服務質量要求很高,是一個親切快意的小社會。收費標準很高。
3. 酒店設計規(guī)范2021
家庭保潔項目內容 客廳、房間、廚房、衛(wèi)生間等功能區(qū)的地面、墻面、家具家電表面、臺式燈具、室內花盆花臺表面、潔具內外及其五金配件表面、窗戶及玻璃等。 一般是按平方收費,是更加服務頻次來收費 一般 0.9-1.6/平方。也有按照需要的時間收費,40/每人/小時。
家政公司收費情況是根據(jù)你要做得要求有關系,一般分為以下幾大類的服務:
鐘點工類 (主要是做家庭一般的保潔打掃衛(wèi)生為主,費用按小時計費)。
特殊保潔類(業(yè)擦玻璃、空房保潔、開荒保潔、家庭保潔、地板打蠟、油煙機清洗、優(yōu)質地毯保養(yǎng)、窗簾清洗廚房、保養(yǎng)衛(wèi)生間、保養(yǎng)壁紙、保養(yǎng)家具、保養(yǎng)沙發(fā)、保養(yǎng)空調清洗等)。
4. 酒店設計規(guī)范大全
按一股人流500~700MM計算的話,旅館走道至少滿足兩股人流同時通行,所以走道寬度應該為1000~1400mm,一般取1500mm。
該建筑高度24米,屬于多層建筑,因此適用《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該規(guī)范第5.3.14條“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經計算確定。
安全出口、房間疏散門的凈寬度不應小于0.9m,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凈寬度不應小于1.1m;不超過6 層的單元式住宅,當疏散樓梯的一邊設置欄桿時,最小凈寬度不宜小于1.0m?!甭灭^建筑疏散走道的最低寬度要求為1.1米。
5. 酒店設計規(guī)范 酒店房間面積
要開賓館,肯定要進行房屋裝修,先去住建局消防監(jiān)督科,提交酒店裝修備案,提供裝修圖紙進行審核,圖紙通過后,進行按圖施工,施工過程中,消防部門會到場進行裝修材料隨機抽樣檢測,達到標準后繼續(xù)使用,施工完畢,需要報住建局消防監(jiān)督科,等候工作人員到酒店裝修完畢現(xiàn)場進行檢查,合格之后會下發(fā)開業(yè)通知書,然后配發(fā)消防合格意見書正本
6. 酒店設計規(guī)范有哪些
客房凈面積㎡:
單床房+衛(wèi)生間,一級:≥12+5.0,二級:≥10+3.5,三級:≥9+3.0,四級:≥8+3.0
雙床房+衛(wèi)生間,一級:≥20+5.0,二級:≥16+3.5,三級:≥14+3.0,四級:≥12+3.0,五級:≥12+2.5
以上參考賓館設計規(guī)范。長寬根據(jù)家具擺設設定就好了。
7. 酒店設計規(guī)范2020
濟南歷山賓館片區(qū)原定2020年改造 但因為疫情原因沒有完成計劃 ,如果疫情繼續(xù)存在,2021年也可能沒有辦法進行改造 。
8. 酒店設計規(guī)范最新版
選擇酒店的標準一是安全、二是衛(wèi)生、三是位置、四是交通、五是周邊配套設施。
1.酒店必須選擇連鎖酒店或者高星酒店,安全有保證,各項服務也到位,配套設施健全住著也舒服;
2.酒店要干凈衛(wèi)生,這個類似與上邊的條件,設施齊備,干凈衛(wèi)生,才會入住,否則在被傳染上病,就得不償失了。
3.酒店位置也是選擇的條件,位置過于偏僻的地方不會選擇,這些地方的酒店肯定人流客源少,客源少,就收入低,見一個宰一個,遠離鬧市,安全系數(shù)不高,還是不住為好。
4.交通不方便的客棧酒店不選擇,距離城市中心,或者交通樞紐太遠的不予考慮,每天景點的往返,交通的換乘,不想太麻煩。酒店交通方便能為你節(jié)省時間,便于多瀏覽一些地方。
5.周邊配套設施要齊備,這里主要指的是餐飲、購物、交通。每天累累巴巴的瀏覽回來,酒店周圍沒出吃飯,想去哪無處乘車、想買點用品無超市,這會給旅游帶來諸多不便。
一、賓客住店,要主動出示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xù)。
二、賓客不得自行調換或轉租、轉讓客戶、床位,留宿客人要辦理登記手續(xù)。
三、客房磁卡鑰匙由客人自行保管,除打掃衛(wèi)生外,服務員不得自行開房(特殊情況除外),旅客丟失磁卡鑰匙必須賠償。自帶車輛的客人,入住前須與賓館辦理好停車手續(xù)。
四、賓客的提包、行李和貴重物品(包括現(xiàn)金、有價證券、重要單據(jù)等)必須交到酒店總臺保管室寄存,如不寄存發(fā)生被盜酒店概不負責。
五、為保持賓館內的良好秩序和衛(wèi)生情況,請不要攜帶寵物進入賓館。不得在墻壁上涂劃和張貼,如有損壞、丟失或污損房間設施物品者,視情況予以賠償。
六、客人租住期滿而不離店,且未與賓館辦理續(xù)住手續(xù),賓館將視為自動退房,房內之行李物品將由賓館暫管。
七、不得在酒店內打架斗毆、賭博、吸毒、販毒、賣淫、嫖娼和傳播危害國家安全、淫穢的封建書畫、錄音、錄像及進行其它違法犯罪的活動。
八、賓客要協(xié)助酒店和公安機關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安全工作。
九、賓客發(fā)現(xiàn)可疑情況和可疑人員,要及時向酒店工作人員反映,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十、退房時間為每天中午12:00時前,會員延遲13:00退房,高級會員延遲到14:00退房,如需延長住宿請?zhí)崆芭c前臺聯(lián)系,按照日租房收費。
9. 酒店設計規(guī)范GB
是國家強制標準。
GB 50118-2010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發(fā)布的法律條款。本書介紹了隔聲減噪設計標準等級、撞擊聲隔聲標準、隔聲減噪設計等方面闡述。
基本信息
中文名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
制定機關
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實施時間
2011年6月1日
法律發(fā)布
現(xiàn)行版本為《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實施。GBJ118—88 廢止。
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guī)范 GBJ118—88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建設環(huán)境保護部
法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證室內有良好的聲環(huán)境,特制訂本規(guī)范。
第1.0.2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全國城鎮(zhèn)新建、擴建和改建的住宅、學校、醫(yī)院及旅館等四類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聲減噪設計。
其中,住宅建筑的設計原則也適用于集體宿舍,但集體宿舍的設計標準應較住宅降低一級。
學校建筑的標準適用于中、小學及大專院校的一般教學用房。
醫(yī)院建筑的標準適用于城鎮(zhèn)綜合醫(yī)院,??漆t(yī)院與其它醫(yī)院可采用綜合醫(yī)院相應房間的標準。
第1.0.3條 隔聲減噪設計標準等級,應按建筑物實際使用要求確定,分特級、一級、二級、三級,共四個等級。
標準等級的含義如下: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特殊標準
(根據(jù)特殊要求確定)
較高標準
一般標準
最低限
第1.0.4條 本規(guī)范允許噪聲級的基本參量,應采用A〔計權〕聲級。各類建筑的允許噪聲級,應為晝間開窗條件下的標準值,且噪聲特性為穩(wěn)態(tài)噪聲。對不同的噪聲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頻率特性、持續(xù)時間和起伏等),應按本規(guī)范附錄一的規(guī)定,對噪聲測量值進行修正。允許噪聲級的測量,應在影響最嚴重的噪聲源發(fā)聲時進行,測量方法應符合附錄二的要求。
注:對使用中不需開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調的賓館客房,允許噪聲級指關窗情況下的噪聲值。
第1.0.5條 民用建筑隔聲減噪設計除執(zhí)行本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外,有關隔聲標準的評價量,應執(zhí)行國家現(xiàn)行標準《建筑隔聲評價標準》,并應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設計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二章 總平面防噪設計
第2.0.1條 在城市規(guī)劃中,從功能區(qū)的劃分、交通道路網的分布、綠化與隔離帶的設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應符合防噪設計要求。住宅、學校、醫(yī)院、旅館等建筑,應遠離機場、鐵路線、編組站、車站、港口、碼頭等建筑。
第2.0.2條 新建小區(qū)應盡可能將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區(qū)外圍臨交通干線上,以形成周邊式的聲屏障。交通干線不應貫穿小區(qū)。
注:對噪聲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無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業(yè)建筑,以及雖有防噪要求,但外圍護結構有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調設備的旅館。
第2.0.3條 住宅、學校、醫(yī)院、旅館等建筑所在區(qū)域內各類有噪聲源的建筑附屬設施(如鍋爐房、水泵房等),其設置位置應避免對建筑物產生噪聲干擾,必要時應作防噪處理。區(qū)內不得設置未經有效處理的強噪聲源。
第2.0.4條 在進行建筑設計前,應對環(huán)境及建筑物內外的噪聲源作詳細的調查與測定,并對建筑物的防噪間距、朝向選擇及平面布置等應作綜合考慮。在進行上述設計后仍不能達到室內安靜要求時,應采取建筑構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條 條件許可時,宜將噪聲源設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鄰主體建筑或設在主體建筑下。如不能避免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振、隔聲措施。
第2.0.6條 對安靜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筑,宜設置于本區(qū)域主要噪聲源夏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側。
第三章 住宅建筑
第一節(jié) 允許噪聲級
第3.1.1條 住宅內臥室、書房與起居室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3.1.1的規(guī)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 表 3.1.1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一級
二級
三級
臥室、書房(或臥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居室
≤45
≤50
第二節(jié) 隔聲標準
第3.2.1條 分戶墻與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3.2.1的規(guī)定。
空氣聲隔聲標準
表 3.2.1
圍護結構部位
計權隔聲量(dB)
一級
二級
三級
分戶墻及樓板
≥50
≥45
≥40
第3.2.2條 樓板的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3.2.2的規(guī)定。
撞擊聲隔聲標準 表 3.2.2
樓板部位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
一級
二級
三級
分戶層間樓板
?≤65
?≤75
注: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三級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第三節(jié)隔聲減噪設計
第3.3.1條 住宅樓群中的兒童游戲場的位置選擇,應避免對住宅產生噪聲干擾。
第3.3.2條 當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時,臥室或起居室不應設在臨街的一側。如設計確有困難時,每戶至少應有一主要臥室背向吵鬧的干道。當上述條件也難以滿足時,可利用臨街的公共走廊或陽臺,采取隔聲減噪處理措施。為了減少由門窗傳入的噪聲,外墻的門窗縫必須嚴密,必要時應采用密封條。
第3.3.3條 在住宅平面設計時,應使毗連分戶墻的房間和分戶樓板上下的房間屬于同一類型。
第3.3.4條 廚房、廁所、電梯機房不得設在臥室與起居室的上層,亦不得將電梯與臥室、起居室相鄰布置。當廚房或廁所與臥室、起居室、書房相鄰時,其管道或設備等有可能傳聲的物件,不得設于臥室、書房與起居室一側的墻上,且對于管道等固定于墻上可能引起傳聲的物件,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條 垃圾管道不應與臥室、起居室相鄰。如因條件限制而相鄰布置時,必須對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處理措施。
第3.3.6條 安靜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閉樓梯間或封閉的公共走廊內,宜采取吸聲處理措施。
面臨樓梯間或公共走廊的戶門,其隔聲量不應小于20dB。
第3.3.7條 對于有吊頂?shù)姆块g,分戶墻必須將吊頂內的空間完全分隔開。
第3.3.8條 鍋爐房、水泵房如設在住宅樓內或與住宅樓毗連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隔聲減噪措施。
第3.3.9條 相鄰兩戶間的排煙、排氣通道及上下水管,應采取防止傳聲的措施。
第3.3.10條 對于大板、大模等整體性較好的結構體系的建筑,在經常產生撞擊、振動的部位,如廚房操作臺、外門、陽臺門、設備管道等處,應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
第四章 學校建筑
第一節(jié) 允許噪聲級
第4.1.1條 學校建筑中各種教學用房及教學輔助用房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4.1.1的規(guī)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 表 4.1.1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一級
二級
三級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40
一般教室
≤50
-
無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
≤55
注:①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指語言教室、錄音室、閱覽室等。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樂教室、琴房、視聽教室、美術教室等。
無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為主的實驗室,教師辦公及休息室等。
②對于鄰近有特別容易分散學生聽課注意力的干擾噪聲(如演唱)時,表4.1.1中的允許噪聲級應降低5dB。
第二節(jié) 隔聲標準
第4.2.1條 不同房間圍護結構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4.2.1的規(guī)定。
空氣聲隔聲標準 表 4.2.1
圍護結構部位
計權隔聲量(dB)
一級
二級
三級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與
一般教室間的隔墻與樓板
≥50
-
一般教室與各種產生噪聲的
活動室間的隔墻與樓板
≥45
一般教室與教室之間的隔墻與樓板
≥40
注:產生噪聲的房間系指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產生噪聲與振動的機械設備的房間。
第4.2.2條 不同房間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4.2.2的規(guī)定。
撞擊聲隔聲標準 表 4.2.2
樓板部位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
一級
二級
三級
有特殊安靜要求的房間與一般教室之間
≤65
一般教室與產生噪聲的活動室之間
≤65
一般教室與教室之間
≤75
注:①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一般教室與教室之間的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②產生噪聲的房間系指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產生噪聲與振動的機械設備的房間。
第三節(jié) 隔聲減噪設計
第4.3.1條 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學校建筑,宜將運動場沿干道布置,作為噪聲隔離帶。
產生噪聲的校辦工廠與教學樓間,應設足夠距離的噪聲隔離帶。如教室有門窗面對運動場時,教室外墻至運動場距離不應小于25m。
第4.3.2條 教學樓內如無足夠保證的減噪措施,不得設置發(fā)出強烈噪聲和振動的機械設備。
第4.3.3條 教學樓內的封閉走廊、門廳及樓梯間的頂棚,條件許可時宜設置吸聲系數(shù)不小于0.50(中頻500~1000Hz)的吸聲材料或在走廊的頂棚和墻裙以上墻面設置吸聲系數(shù)不小于0.30的吸聲材料。吸聲材料的選用,應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條 各類教室的混響時間,應符合表4.3.4的規(guī)定。
各類教室混響時間 表 4.3.4
房間名稱
房間體積(m3)
500Hz混響時間
(使用狀況)(s)
普通教室
200
0.9
合班教室
500~1000
1.0
音樂教室
200
0.9
琴房
<90
0.5~0.7
健身房
2000
1.2
4000
1.5
8000
1.8
舞蹈教室
1000
1.2
注:表中混響時間值,可允許有0.1s的變動幅度;房間體積可允許有10%的變動幅度。
第4.3.5條 產生噪聲的房間(音樂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與其它教學用房同設于一教學樓內,應分區(qū)布置,并應采取隔聲措施。
第五章 醫(yī)院建筑
第一節(jié) 允許噪聲級
第5.1.1條 病房、診療室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1.1的規(guī)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 表 5.1.1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A聲級,dB)
一級
二級
三級
病房、醫(yī)護人員休息室
≤40
≤45
≤50
門診室
≤55
≤60
手術室
≤45
≤50
聽力測聽室
≤25
≤30
第二節(jié) 隔聲標準
第5.2.1條 病房、診療室隔墻、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1的規(guī)定。
空氣聲隔聲標準 表 5.2.1
圍護結構部位
計權隔聲量(dB)
一級
二級
三級
病房與病房之間
≥45
≥40
≥35
病房與產生噪聲的房間之間
≥50
≥45
手術室與病房之間
≥50
≥45
≥40
手術室與產生噪聲的房間之間
≥50
≥45
聽力測聽室圍護結構
≥50
注:產生噪聲的房間系指有噪聲或振動設備的房間。
第5.2.2條 病房與診療室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guī)定。
撞擊聲隔聲標準 表 5.2.2
樓板部位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
一級 二級 三級
病房與病房之間 ≤65 ≤75
病房與手術室之間 ≤75
聽力測聽室上部樓板 ≤65
注: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病房的樓板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第三節(jié) 隔聲減噪設計
第5.3.1條 醫(yī)院建筑的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綜合醫(yī)院的總平面布置,應考慮建筑物的隔聲作用。門診樓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與干道邊的距離應考慮防噪要求。病房樓應設在內院。若病房樓接近交通干道,室內允許噪聲不能達到標準時,病房不應設于臨街一側,否則應利用臨街的陽臺或公共走廊,采取隔聲降噪處理措施。
二、綜合醫(yī)院的鍋爐房、水泵房,不宜設在病房大樓內,并應距離病房10m以上。如必須設在病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qū),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聲措施。
第5.3.2條 穿越病房的管道縫隙,必須密封。病房的觀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樓內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鄰病房,倒入口應采取防止結構聲傳播的措施。
條件許可時,病房樓內走廊的頂棚,應采取吸聲處理措施;頂棚的吸聲系數(shù),可為0.30~0.40。
第5.3.3條 掛號大廳、候藥廳及分科候診廳(室)的頂棚,應采取吸聲處理措施;頂棚的吸聲系數(shù)可為0.30~0.40。
第5.3.4條 手術室應選用低噪聲空調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醫(yī)療技術部的手術室上部,不宜設置有振動源的機電設備;如設計上難于避免時,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條 聽力測聽室應做全浮筑設計,空調系統(tǒng)應設置消聲器。
聽力測聽室的上部或鄰室,不應設置有振動或強噪聲設備的房間。
第5.3.6條 鍋爐房的鼓風機、引風機及冷卻塔等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必要時,應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 旅館建筑
第一節(jié) 允許噪聲級
第6.1.1條 旅館的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6.1.1的規(guī)定。
室內允許噪聲級 表 6.1.1
房間名稱 允許噪聲級(dB)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客房 ≤35 ≤40 ≤45 ≤55
會議室 ≤40 ≤45 ≤50≤50
多用途大廳 ≤40 ≤45 ≤50 -
辦公室 ≤45 ≤50 ≤55≤55
餐廳、宴會廳 ≤50 ≤55 ≤60 -
第二節(jié) 隔聲標準
第6.2.1條 客房圍護結構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6.2.1的規(guī)定。
客房空氣聲隔聲標準 表 6.2.1
圍護結構部位 計權隔聲量(dB)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客房與客房間隔墻 ≥50 ≥45 ≥40
客房與走廊間隔墻(包含門) ≥40 ≥35 ≥30
客房的外墻(包含窗) ≥40 ≥35 ≥25 ≥20
第6.2.2條 客房樓板撞擊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6.2.2的規(guī)定。
客房撞擊聲隔聲標準 表 6.2.2
樓板部位 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dB)
特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客房層間樓板 ≤55 ≤65 ≤75
客房與各種有振動房間之間的樓板 ≤55 ≤65
注:機房在客房上層,而樓板撞擊隔聲達不到要求時,必須對機械設備采取隔振措施。
當確有困難時,可允許客房與客房間樓板三級計權標準化撞擊聲壓級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樓板構造上應預留改善的可能條件。
第三節(jié) 隔聲減噪設計
第6.3.1條 旅館建筑的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旅館的總平面布置,應根據(jù)噪聲狀況進行分區(qū),使產生噪聲或振動的設施(如鼓風機、引風機、水泵、冷卻塔等)遠離客房及其它要求安靜的房間。
二、客房沿交通干道或停車場布置時,應采取防噪措施,如采用密閉窗(用于有空調的旅館);也可利用陽臺或外廊進行隔聲減噪處理。
第6.3.2條 客房及客房樓的隔聲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客房之間的送風和排氣管道,必須采取消聲處理措施,設置相當于毗鄰客房間隔墻隔聲量的消聲裝置。
二、旅館內的樓梯、電梯間,高層旅館的加壓泵、水箱間及其它產生噪聲的房間,不應與需要安靜的客房、會議室、多功能大廳毗鄰,更不應設置在這些房間的上部。如必須設置于上部時,應采取可靠的隔振降噪措施。
三、走廊兩側配置客房時,相對房間的門應盡可能錯開布置。
條件許可時,宜在走廊內采用吸聲處理措施,如地毯或吸聲吊頂。其平均吸聲系數(shù)可為0.30~0.40,走廊過長時應設彈簧門分隔。
四、相鄰客房衛(wèi)生間的隔墻,應砌至上層樓板底,不留縫隙。相鄰客房隔墻上的設備管線、插座等,應采取防止傳聲的措施。
五、客房樓內公共衛(wèi)生間(廁所、盥洗室),應設有前室。第6.3.3條 中型會議室、多用途大廳,應有混響時間的設計,其體型應考慮聲擴散和避免嚴重的聲學缺陷。
設有活動隔斷的會議室、多用途大廳,其活動隔斷的空氣聲計權隔聲量不應低于35dB。
第6.3.4條 旅館建筑中餐廳、鍋爐房、冷卻塔等,不宜設在客房樓內。如必須設在客房樓內時,應自成一區(qū),并應采取隔聲、隔振措施。
附錄一室內允許噪聲級與噪聲測量值的修正以及相應的評價曲線的換算
一、因晝夜時間不同,室內允許噪聲級的修正。
本規(guī)范中的允許噪聲級的數(shù)值是按白天的要求制訂的,如測量時間與此不符,應按附表1.1進行修正。
因時間不同對允許噪聲級的修正值附 表 1.1
時間
修正值(A聲級,dB)
晝間(06:00~22:00)
夜間(22:00~06:00)
0
-10
注:表中晝夜時間也可按當?shù)厝嗣裾暗貐^(qū)習慣、季節(jié)變化而劃定。
二、因噪聲特性不同,對噪聲測量值的修正對于各種不同特性的噪聲測量值,應進行修正。其修正值應符合附表1.2的規(guī)定。
因噪聲特性不同對噪聲測量值的修正值附 表 1.2
噪聲特性
修正值
(A聲級,dB)
穩(wěn)態(tài)噪聲
持續(xù)穩(wěn)定的噪聲
0
脈沖性穩(wěn)態(tài)噪聲(如錘擊、鉚接聲)
+5
含有可聽純音的穩(wěn)態(tài)噪聲(如狗叫、蜜蜂的嗡嗡聲)
+5
非穩(wěn)態(tài)噪聲
間歇噪聲
在半小時內噪聲所占時間的百分數(shù)
100~56
56~18
18~6
<6
0
-5
-10
-15
聲級隨時間而起伏,變化比較復雜的噪聲(如交通噪聲)
0
注:聲級隨時間變化較為復雜的噪聲,其允許噪聲級應采用等效〔連續(xù)A〕聲級。
等效〔連續(xù)A〕聲級的測量,應附合附錄二的要求。
三、噪聲級與相應的噪聲評價曲線的換算
在隔聲設計中有時對噪聲的頻譜有一定的要求,可按下式將測得的噪聲級換算噪聲評價曲線
NR=LA-5(附1.1)
式中NR——噪聲評價曲線;
LA——測得的噪聲級(dB)。
噪聲評價曲線,可按附圖1.1采用;倍頻帶聲壓級數(shù)值可按
附表1.3采用。
附錄二允許噪聲級與隔聲測量方法
一、允許噪聲級測量方法
1?測量設備應采用符合國家標準《聲級計的電聲性能與測試方法》中規(guī)定的2型或性能優(yōu)于2型的聲級計。也可使用統(tǒng)計分析儀、記錄儀、錄聲機等性能相當?shù)钠渌晫W測量儀器。
2?測量值為A聲級或等效〔連續(xù)A〕聲級。
3?測量時間應于白天或夜間兩不同時間段內,各選擇較不利的時間進行測量。
4?測點應設在房間中央,與各反射面(如墻壁)的距離應大于1.0m,測點高度應為1.2~1.5m。
5?測量方法與數(shù)據(jù)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除使用過程中無需開窗的房間(如室內有空調)外,測量應在開窗情況下進行。
(2)對于穩(wěn)態(tài)噪聲,用聲級計或其它測量儀器的“慢檔”讀A聲級,觀察5~155s,取指針的中值。
(3)對于間歇性非穩(wěn)態(tài)噪聲,A聲級的測量同穩(wěn)度噪聲。并記錄下0.5h內噪聲的間歇時間,計算出該噪聲所占的時間比例。
(4)對于聲級隨時間變化較為復雜的噪聲,應測量等效〔連續(xù)A〕聲級??稍谝?guī)定的時間T內,每隔3~5s讀一A聲級,連續(xù)讀數(shù)不應少于 200個。整理時將讀得的數(shù)據(jù)由大至小排列填于數(shù)據(jù)表中。等效〔連續(xù)A〕聲級,可按公式附3.1計算。
式中N——讀數(shù)的個數(shù);
LPAi——測得的第i個A聲級讀數(shù),dB。
當測得的A聲級數(shù)據(jù)符合正態(tài)分布時,等效〔連續(xù)A〕聲級可按近似公式附3.2計算
注:等效〔連續(xù)A〕聲級測量數(shù)據(jù)的整理,可參照現(xiàn)行國家標準《城市環(huán)境噪聲測量方法》GB3222—82。
二、隔聲測量方法
隔聲測量應按現(xiàn)行國家標準《建筑隔聲測量規(guī)范》進行。如有困難時,可采用隔聲簡易測量方法。
注:隔聲簡易測量方法可按部標《住宅隔聲標準》中,附錄B“住宅隔聲測量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附錄三 本規(guī)范用詞說明
一、執(zhí)行本標準條文時,對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在執(zhí)行中區(qū)別對待。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對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的寫法為“應按……執(zhí)行”或“應符合……要求?!狈潜仨毎此付ǖ臉藴?、規(guī)范或其他規(guī)定執(zhí)行的寫法為“可參照……”。
附加說明:
主編單位、參加單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單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同濟大學
上海市民用建筑設計院
北京市建筑設計院
清華大學
天津大學
南京工學院
重慶建筑工程學院
太原工業(yè)大學
華南工學院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
中國建筑西南設計院
中國建筑西北設計院
湖北工業(yè)建筑設計院
湖北省建筑科學研究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建筑科學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吳大勝、向斌南、張錫英、王季卿、朱茂林、項端祈[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