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某黃酒廠2010年10月銷售優(yōu)質(zhì)黃酒200噸每噸不含稅售價5000
應(yīng)納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200×5000×17%-120000=50000(元)應(yīng)納消費稅額=200×240=48000(元)該廠10月份應(yīng)納增值稅和消費稅=50000+48000=98000(元)=9.8(萬元)選A9.8稅法依據(jù)是《中 華人民共 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 華 人民 共 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銷售黃酒50噸,需要交納的消費稅=50*240=12000元將2噸黃酒發(fā)給職工,視同銷售,需要交納消費稅=2*240=480元這個月的消費稅稅額=52*240=12480元
2,某酒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白酒和甲類啤酒2012年7月銷
白酒應(yīng)繳消費稅=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類啤酒應(yīng)繳消費稅=250×250= 62,500(元)所以,共應(yīng)繳消費稅= 450,000+62,500 =512,500(元)應(yīng)繳增值稅(銷項稅額)=(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稅法規(guī)定,除啤酒、黃酒之外的酒類,包裝物押金在收取的當時就要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所以銷售白酒收取的包裝物押金,不論是否退回, 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時要一并計入計稅依據(jù)。而啤酒和黃酒酒是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時候不計征增值稅及消費稅,逾期不退回時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但不征消費稅。銷項稅:50x17%+(2+23.4)/(1+17%)x17%=12.19萬元。
3,某 54545 酒廠5月發(fā)生以下業(yè)務(wù)
對外購糧食和薯類、糠麩等多種原料混合生產(chǎn)的白酒,按糧食白酒稅率征稅: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1×2000×0.5=1000元=0.1(萬元)。從價計征的消費稅=3.8×25%=0.95(萬元)。
銷售白酒:從量計征消費稅=4×2000×0.5=4000(元)=0.4(萬元)。從價計征消費稅=[20+0.2÷(1+17%)]×25%=5.04(萬元)。
藥酒實行從價計征消費稅:
藥酒應(yīng)納消費稅=7.2÷(1+17%)÷10%=0.62(萬元)。
外購白酒勾兌低度酒銷售,外購白酒已納消費稅不得扣除,低度白酒按糧食白酒征收消費稅。
從量計征消費稅=1000×0.5=500(元)=0.05(萬元)。
從價計征消費稅=2.5×25%=0.63(萬元)。
視同銷售的白酒:
從量計征的消費稅=2000×2×0.05=2000元=0.2(萬元)。
從價計征的消費稅=15×2000×(1+10%)÷(1-25%)×25%=11000(元)=1.1(萬元)。
本月應(yīng)納消費稅合計:
=0.1+0.95+0.4+5.04+0.62+0.05+0.63+0.2+1.1=9.0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