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后續(xù)問題
了解一下社區(qū),有沒有付清全款。沒有的話,可以申請法院。
2,大家好 我是普通大學生剛創(chuàng)業(yè)現在我們和某酒廠簽了合同但是一
是買賣合同嗎?你可以到法院起訴,不過建議你,打官司前,先了解對方是否有還款能力;如果有,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
你好!找律師咨詢一下。到法院起訴!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謝謝。
3,法律如何認定二位財產訴訟保全人的利益先后
根據財產保全裁定書的先后順序,在先的申請人有優(yōu)先權。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六、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99、人民法院對季節(jié)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100、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101、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xù)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102、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yōu)先受償權。103、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的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104、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zhí)行。105、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外,在財產保全期限內,任何單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109、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zhí)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110、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zhí)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111、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后,依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申請人應當返還因先予執(zhí)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 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zhí)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zhí)行擔保人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zhí)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zhí)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4〕5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無須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保證人的義務。在案件審結后,應先予執(zhí)行被保證人的財產,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關于訴前財產保全的批復 關于如何理解《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 1998年4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理解《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批復已于1998年4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4月25日起施行。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晉高法〔1996〕148號關于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如何理解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第2款的規(guī)定是指: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后,申請人起訴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對該案有管轄權的,應當依法受理;沒有管轄權的,應當及時將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全部材料移送有管轄權的受訴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 1998年11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批復》已于1998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2月5日起施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8〕63號《關于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幾個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一、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按照訴前財產保全標的金額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決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起訴后,發(fā)現所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將案件和財產保全申請費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訴前財產保全裁定繼續(xù)有效。因執(zhí)行訴前財產保全裁定而實際支出的費用,應由受訴人民法院在申請費中返還給作出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法釋[2005]11號 近來,一些法院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引發(fā)的賠償糾紛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現解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藦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已于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二○○一年一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1號 為了正確實施對注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措施,避免重復保全,現就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需要對注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要求商標局協助保全的注冊商標的名稱、注冊人、注冊證號碼、保全期限以及協助執(zhí)行保全的內容,包括禁止轉讓、注銷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事項和辦理商標權質押登記等事項?! 〉诙l 對注冊商標權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六個月,自商標局收到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如果仍然需要對該注冊商標權繼續(xù)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前向商標局重新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繼續(xù)保全。否則,視為自動解除對該注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 〉谌龡l 人民法院對已經進行保全的注冊商標權,不得重復進行保全。 關于對注冊商標專用權進行財產保全和執(zhí)行等問題的復函[2001]民三函字第3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你局商標變(2001)66號來函收悉。經研究,對該函中所提出的問題答復如下:一、關于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對同一注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協助執(zhí)行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我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你局在同一天內接到兩份以上對同一注冊商標進行保全的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時,應當按照收到文書的先后順序,協助執(zhí)行在先收到的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同時收到文書無法確認先后順序時,可以告知有關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125條關于“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相關案件中發(fā)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逐級報請上級法院,直至報請共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規(guī)定進行協商以及報請協調處理。在有關法院協商以及報請協調處理期間,你局可以暫不辦理協助執(zhí)行事宜。二、關于你局在依據法院的生效判決辦理權利人變更手續(xù)過程中,另一法院要求協助保全注冊商標的協助執(zhí)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88條第1款規(guī)定,各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zhí)行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根據這一規(guī)定,對于某一法院依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要求你局協助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變更等手續(xù)后,另一法院對同一注冊商標以保全原商標專用權人財產的名義再行保全,又無權利質押情形的,同意你局來函中提出的處理意見,即協助執(zhí)行在先采取執(zhí)行措施法院的裁判文書,并將協助執(zhí)行的情況告知在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三、關于法院已經保全注冊商標后,另一法院宣告其注冊人進入破產程序并要求你局再行協助保全該注冊商標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11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zhí)行程序必須中止。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這一規(guī)定辦理相關案件。在具體處理問題上,你局可以告知審理破產案件的法院有關注冊商標已被保全的情況,由該法院通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自行解除保全措施。你局收到有關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通知后,應立即協助執(zhí)行審理破產案件法院的裁定。你局也可以告知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有關商標注冊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由其自行決定解除保全措施。四、關于法院裁決將注冊商標作為標的執(zhí)行時應否適用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問題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類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并辦理。法院在執(zhí)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過程中,應當根據上述規(guī)定的原則,對注冊商標及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相同和近似的商標一并進行評估、拍賣、變賣等,并在采取執(zhí)行措施時,裁定將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一并予以執(zhí)行。商標局在接到法院有關轉讓注冊商標的裁定時,如發(fā)現無上述內容,可以告知執(zhí)行法院,由執(zhí)行法院補充裁定后再協助執(zhí)行。來函中所涉及的具體案件,可按照上述意見處理。此復。二○○二年一月九日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有關問題的函商標變(2001)66號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2001年1月以來,我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的規(guī)定,積極協助各地人民法院做好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工作。半年多來,已協助執(zhí)行訴訟保全案件380多件,涉及注冊商標1300余件。但在工作中,我們也遇到了解釋中未涉及到的情況:一、不同法院在同一天對相同注冊商標進行查封。如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和山東省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8日同時向我局送達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請求查封山東華日集團總公司相同的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中不能重復查封的規(guī)定,我局已要求該兩院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協商解決,否則,將不予協助執(zhí)行。二、a法院對我局依據b法院的生效裁決正在辦理轉讓注冊手續(xù)的注冊商標進行查封。如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民事調解,于2001年5月30日向我局發(fā)出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將以前查封的“扳倒井”商標由山東扳倒并集團酒廠過戶給山東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我局辦理了相應的轉讓手續(xù)。在辦理轉讓注冊手續(xù)期間,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查封尚在山東扳倒井集團酒廠名下的上述商標。我局認為山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是生效的法律決定。因此對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區(qū)人民法院的請求未予協助執(zhí)行。三、b法院對a法院已經查封的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宣告破產后,要求對a法院已經查封的有關注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如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向我局送達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對江蘇省興化軸瓦廠的“飛月”商標實施財產保全。江蘇興化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0日向我局送達協助執(zhí)行通知書,稱該法院于2001年7月25日宣告江蘇省興化軸瓦廠進入破產程序,請求我局對該廠的注冊商標實施保全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試行)》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是否應終止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飛月”商標的查封。四、法院裁決轉讓注冊商標時應否遵守《商標法》關于“應將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辦理”的規(guī)定。按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在申請商標轉讓注冊時,應將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并辦理。因此法院在裁定轉讓注冊商標時,應裁定將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一并轉讓。對于未裁定將相同或近似商標一并轉讓的,我局將不予協助執(zhí)行。對上述問題各地法院與我局有些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因此建議你庭就上述問題提出意見,以便我局更好地協助人民法院做好注冊商標權的財產保全工作。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zhí)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zhí)行擔保人財產的?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于在財產保全時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當事人應否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其承擔的義務及在執(zhí)行程序中可否直接執(zhí)行擔保人財產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魯高法函〔1994〕59號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證人為被申請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無須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明確保證人的義務。在案件審結后,應先予執(zhí)行被保證人的財產,如果被保證人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